字体著作权保护的演化过程是什么?都有哪些?

早期,司法对是否给予商用字体著作权保护以及作为什么客体进行保护存在争议。在著名的北大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公司诉微软案中,中易中标公司同时主张了三种著作权客体:一是字库中的每个汉字都构成美术作品;二是字库(软件)应作为计算机软件受到保护;三是字库中的汉字组合构成汇编作品。由于商业字体的设计离不开汉字固有的笔画结构,早期的司法有观点认为商业字体的表达方式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具有明显区别于公有领域字体的显著特征,难以构成美术作品。又由于汉字具有传递信息、表达思想的固有功能,早期也有判决认为无论商业字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

但是到现在,多数司法实践认为商业字体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将回归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本身即独创性来个案判断。如果一个特殊字体的汉字具有区别于已知汉字表达方式的独创性的表达,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其理由在于,尽管无法脱离汉字固有写法,但那些独创的设计和变化正是大众选择使用商业字体而非固有写法汉字的原因,这些设计体现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保护。常见的字体公司有北大方正、汉仪、思源等,通常是字体侵权案件中的权利主体。